各鎮人民政府、相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各部門:
為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加快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盤活農村資源要素,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規范農村產權交易行為,加強農村產權交易的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根據《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吉政辦發〔2021〕20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了《綠園區農村產權交易工作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主動公開)
2021年12月10日
綠園區農村產權交易工作實施方案
為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加快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盤活農村資源要素,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規范農村產權交易行為,加強農村產權交易的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根據《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吉政辦發〔2021〕20號),制定本方案。
一、組織領導
(一)組織機構
農村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綠園區農村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由副區長任主任,區農業農村局局長任副主任,區紀委監委、區財政局、區人社局、區發改局、區住建局、區規自分局等有關部門和鎮(相關街道)為成員單位。
(二)主要職責
1.負責建立健全規范化的農村產權市場交易體系。組建吉林省農村產權交易市場長春市綠園區服務中心,以區農業農村局為依托,加掛服務中心牌子;鎮(相關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加掛吉林省農村產權交易市場長春市綠園區XX鎮(街道)工作站牌子,并安排相關科室具體負責,設置2名網格員。工作站業務接受區服務中心的管理和指導。每村設一名信息員,負責收集、提交農村集體產權交易相關基礎資料和信息。(責任單位:區農業農村局、各鎮人民政府、相關街道辦事處)
2.負責宣傳產權交易政策。組織培訓鄉村業務人員,產權交易咨詢、復核交易標的的權屬、受讓方資格、土地規劃和用途等交易資料和信息,對鄉村農村產權進場交易情況進行業務指導、政策咨詢和監督管理。(責任單位:區農業農村局、各鎮人民政府、相關街道辦事處)
3.負責落實產權交易政策。農村集體產權必須進場交易,農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產權鼓勵進場交易。鎮(相關街道)負責組織50萬元(含)以下額度的產權交易業務;區農業農村局負責50萬元(不含)以上500萬元(含)以下額度的產權交易業務復核; 500萬元(不含)以上的上報省產權交易市場。流轉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轉交易后的開發利用,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法律沒有限制的品種均可以入市流轉交易,現階段交易品種主要包括:
(1)農村集體資源性資產經營權。是指農村集體機動地、農戶承包地、未承包到戶土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水面等經營權,采取出租、轉讓、入股、作價出資或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流轉期限由流轉雙方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協商確定。(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相關街道辦事處、區農業農村局、區規自分局)
(2)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在鎮(相關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用于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使用權,采取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形式交易。(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相關街道辦事處、區農業農村局、區規自分局)
(3)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是指由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經營性資產(不含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可以采取承包、租賃、出讓、入股、合資、合作、出售等方式流轉交易。(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相關街道辦事處、區農業農村局)
(4)“四荒”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有關規定流轉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經營權可以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轉交易。(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相關街道辦事處、區農業農村局)
(5)農業生產設施設備所有權和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是指農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村集體等擁有的農業生產設施設備,采取轉讓、租賃、拍賣等方式流轉交易。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采取承包、租賃、轉讓、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相關街道辦事處、區農業農村局)
(6)農村建設項目招標、物資采購項目招標、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等。是指村集體用自有資金或上級部門投入的項目資金開展建設項目招標等(當地政府公開招標限額以下的)。(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相關街道辦事處、區農業農村局、各相關部門)
(7)農村閑置宅基地使用權和住宅的轉讓、出租等交易。農村閑置中小學校舍、操場及校田地使用權等公益性設施設備的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相關街道辦事處、區農業農村局、區教育局、區規自分局)
(8)其他。涉農專利、商標、版權、新品種、新技術等農業類知識產權,采取轉讓、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其他涉農不良資產處置、資產交易等。(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相關街道辦事處、區農業農村局、各相關部門)
4.負責選定交易場所。依托現有的相關人員和硬件資源,整合和利用現有的服務機構,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確定區鎮(相關街道)兩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場所,防止重復建設、資源浪費。依托現有的相關人員和硬件資源。(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相關街道辦事處、區農業農村局、區財政局)
5.負責建立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規范。按照農村產權交易品種應進必進、能進則進、進則規范的要求,執行全省統一的管理制度和交易標準文本。推動實現交易規則、交易鑒證、服務標準、交割結算、信息發布、系統建設“六統一”。按照提出申請、審核受理、發布信息、組織交易、成交公告、簽訂合同、價款結算、交易鑒證的程序,規范組織進場交易,并協助交易雙方辦理產權變更手續。(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相關街道辦事處、區農村農村局、區規自分局)
6.負責拓展服務功能。結合實際,適時探索開展產權抵押登記、資產評估、法律服務、產權經紀、項目推介、抵押融資等配套服務。(責任單位:區農業農村局、區規自分局、區直相關部門)
7.負責落實工作經費。將區鎮(相關街道)兩級農村產權交易工作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安排專項資金對農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入場交易的手續費、鑒證費給予適當補助,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解決區農村產權交易服務中心工作人員不足問題。(責任單位:區財政局、區人社局、各鎮人民政府、相關街道辦事處)
二、方法步驟
工作分為動員部署、排查交易項目、上報方案、交易培訓、組織交易五個步驟進行。區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綜合協調,相關責任單位具體實施。具體安排如下:
(一)動員部署(時間:2021年9月30日前,責任單位:區農業農村局、各鎮人民政府、相關街道辦事處)
組織召開區直有關部門、各鎮(相關街道)主要領導及相關業務科室負責人參加的工作動員部署會議,傳達貫徹國家和省農村產權交易有關政策要求,明確任務,部署工作。
(二)排查交易項目(時間:2021年10月31日前,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相關街道辦事處、區農業農村局)
按照統一要求,各村分類填報農村產權交易情況匯總表。填報的數據都要準確、完整、合法,經鎮(相關街道)相關業務科室審核把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準。交易項目排查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摸清集體資源性資產發包項目。各村要對歷年發包的資源性資產合同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全面調查了解前些年農村集體資產發包過程中存在的實際問題、形成原因及處理意見,摸清資源性資產的現狀、承包期限、承包價款等情況。
二是摸清集體建設項目和物資采購項目。各村根據實際需要和上級安排部署擬開展的建設項目,以及能夠形成固定資產的物資采購,都要排查清楚,匯總填表一同上報。農民投資籌勞項目,要上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完善手續。
三是摸清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校田地等資產擬交易情況。確因特殊情況,集體資產不能入市公開交易的,要說明原因,鎮(相關街道)有關部門提出初步意見,報區農村產權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審議。
(三)上報方案(時間:2021年11月30日前,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相關街道辦事處、區農業農村局)
各鎮(相關街道)制定《農村產權交易工作實施方案》,明確牽頭負責農村產權交易工作的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及業務科室,明確鎮(相關街道)村兩級具體工作人員,制定工作計劃、方法步驟和保障措施。鎮(相關街道)工作實施方案(包括分類填報農村產權交易情況匯總表)以正式文件報區農村產權交易監督管理辦公室。
(四)交易培訓(時間:2021年12月31日前,牽頭單位:區農業農村局、各鎮人民政府、相關街道辦事處)
對區、鎮(相關街道)、村業務人員進行交易規則、交易流程、文本使用、交易系統操作等培訓,做到懂交易、會操作。
(五)組織交易(時間:2022年1月10日開始,牽頭部門:各鎮人民政府、相關街道辦事處、區農業農村局)
根據確定的交易項目,各村要事先履行集體資產管理民主程序,按照“六統一”原則組織進場交易。村級填寫項目申請書、鎮(相關街道)審核、發布交易公告、明確意向受讓方、組織交易、交易結果公示、簽訂交易合同、出據交易鑒證、整理交易材料歸檔。
農村產權交易全區各鎮(相關街道)同時開展,區農村產權交易工作啟動會議之后區農業農村局和市產權交易市場工作人員進駐各鎮(相關街道),具體指導工作,為全區農村集體產權交易夯實基礎。
三、運行機制
(一)建立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問題報送及協調制度。農村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將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上報農村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由辦公室負責協調解決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委員主任不定期召開調度會,聽取實施情況、解決重點問題。
(二)農村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按照部門職責,完成委員會交辦的各項工作。跟蹤調度工作推進過程中問題情況,匯總梳理,分析解決。區級非成員單位要做好配合工作,按照工作職責承擔相應主體責任,確保工作順利開展。
(三)做好督導和問責。區紀委監委、區委組織部、區農業農村局抽調專人組成巡查專班,按實施進度督導各責任單位完成情況,對推諉扯皮、影響試點工作進展等問題嚴肅問責。
四、相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農村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各成員單位要按照區里統一要求和部署擔起責任,認真落實工作。區農村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統籌安排各環節工作,跟蹤協調成員單位職責落實。
(二)加大政策扶持。區財政局負責區農村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日常辦公運轉及搭建所需經費保障。各部門要采取財政補貼、項目扶持、購買社會化服務或設立公益崗位等多種措施,支持產權交易市場組織體系建設和市場運營。區財政要安排專項經費,對鎮(相關街道)、村組織農村產權進場交易工作給予補助。
(三)加強宣傳培訓。要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產權公開進場交易的重大意義和相關政策,營造良好氛圍,擴大產權交易市場在全社會特別是廣大農村的影響力,積極引導農村產權規范交易。要加強對產權交易工作人員的政策培訓和業務培訓,促進農村產權交易健康發展。
(四)嚴肅工作紀律。分片組織巡回督查組,深入鎮(相關街道)村,督查指導。對工作出色、成績突出的,予以表彰獎勵。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嚴肅查處違反交易政策、違規場外交易、破壞交易秩序的違法違紀案件。要暢通投訴渠道,及時解決和妥善處理交易糾紛。
政策解讀:關于《綠園區農村產權交易工作實施方案》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