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我區農村宅基地和農房建設審批管理工作,依法規范農村村民建房行為和程序,科學規劃村莊用地,改善農村居住環境,維護農戶合法權益,切實保護耕地,促進鎮(街)村節約合理用地,做好機構改革后履行宅基地工作的職能,區農業農村局起草了《綠園區農村宅基地和農房建設管理實施意見(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公眾意見。請于2021年8月5前將意見反饋至區農業農村局,反饋意見材料中請注明聯系人及其聯系方式。
聯 系 人:吳曉峰 石國輝
地 址:長春市綠園區和平大街22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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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綠園區農村宅基地和農房建設管理實施意見(試行)(征求意見稿)
長春市綠園區農業農村局
2021年7月16日
綠園區農村宅基地和農房建設管理實施意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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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中共吉林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吉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貫徹落實<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吉農辦〔2019〕13號)、《吉林省農業農村廳 吉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轉發<農業農村部 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吉農經發〔2020〕2號)、《吉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積極穩妥開展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吉農經發〔2020〕14號)和《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與利用的通知》(長農辦字〔2020〕41號),為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促進節約集約用地,規范審批程序,切實服務群眾,有序推進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部門“三定”方案,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意見。
本實施意見所稱的農村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一、基本原則
?。ㄒ唬┺r村宅基地應當遵循節約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則,嚴格落實土地用途管制、農村亂占耕地建房“八不準”要求,優先安排利用村內存量建設用地、閑置宅基地、村內空閑地等,不占或少占耕地,避開自然災害易發地帶。
?。ǘ﹪栏駡绦修r村宅基地“一戶一宅”法定制度,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嚴格按照批準面積和建房規劃許可建設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規劃超面積占用宅基地。經批準易地建造住宅的,應嚴格按照“建新拆舊”要求,將原宅基地交還村集體。對歷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積超標和“一戶多宅”等問題,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分類進行認定和處置。
二、切實落實部門責任
建立區級主導、鎮(街)主責、村級主體、村民參與的農村宅基地管理機制。依法落實政府主體責任和部門職責,建立部門協調機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進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農村宅基地審批和建房審批管理工作。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違法用地查處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標準,指導宅基地合理布局、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利用;組織開展農村宅基地現狀和需求情況統計調查,及時將農民建房新增建設用地需求通報同級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參與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國土空間規劃、土地整理復墾、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頒證、村莊規劃、土地利用計劃和規劃許可等工作,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安排宅基地用地規模和布局,滿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和規劃許可等相關手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依法履行村民自建住房建設質量安全行業管理工作,指導鎮(街)對村民自建住房建設質量安全進行監管,開展監管執法工作,負責引導村民住房建筑風貌,組織編制村民自建住房設計圖冊,組織建筑工匠培訓和管理。
三、依法落實基層屬地責任
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層,鎮(街)承擔屬地責任。鎮(街)要強化組織領導,切實加強基層農村經濟管理體系建設,加大支持力度,充實力量,落實經費,改善條件,確保工作有人干、責任有人負。
鎮(街)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分管領導要具體抓,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機構和隊伍,創新工作方式方法,全面履職盡責,保持工作的連續性、穩定性,要因地制宜建立宅基地統一管理機制,統籌協調相關部門履行對村鎮規劃、宅基地申請、用地審查、農村建設規劃許可、農房建設審批等職責,鎮(街)開展農村用地建房動態巡查,及時對村民未批先建、違規建房等違法違規行為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進行拆除,防止產生新的違法違規占地現象。指導村級組織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引導村民自建住房選擇經過培訓的建筑工匠或具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指導村民與工匠簽訂施工合同,對村民建房實施質量和安全監管。
村集體經濟組織(下以簡稱村級組織)要完善宅基地管理及健全宅基地申請審核有關制度,依法履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責,嚴格執行集體經濟組織民主議事程序。
設立村級宅基地協管員,協助有關部門管理宅基地,負責對農村村民申請建房使用宅基地、流轉登記、使用等情況的日常管理,以及違法違規情況日常監督,切實發揮村民自治的管理和監督作用。
在申請審批過程中,村級組織負責初步審核并全程參與落實“三到場”要求,重點參與鎮(街)組織的現場開工查驗,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確定建房位置;農戶建房完工后,參與鎮(街)組織的驗收環節,實地檢查農戶是否按照批準面積、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準面積和規劃要求建設住房。加強農村宅基地日常巡查,及時發現和制止涉及宅基地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并將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情況及時向上級報告。
四、宅基地申請資格條件
(一)農村村民申請新宅基地的,應當為宅基地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具備申請宅基地資格:
1、同一戶籍的家庭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而現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戶標準的;
2、符合政策規定遷入村集體經濟組織落戶成為正式成員且在原籍及本集體內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鎮(街)、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等原因,需要搬遷重建的;
4、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使用宅基地:
1、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3、本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原住宅或改作其他用途的;
4、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權,由村民委員會向鎮(街)宅基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鎮(街)批準后,可以收回:
1、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需要調整的宅基地;
2、為進行鎮(街)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農村“一戶一宅”之外的宅基地(對歷史形成的“一戶多宅”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認定和處置);
4、農村“五保戶”騰出的宅基地;
5、自批準之日起連續二年未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6、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前款第1項、第2項、第3項規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地上附著物的評估價格對原宅基地使用人給予適當補償。
五、依法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和建房規劃許可管理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鎮(街)審核批準,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鎮(街)要切實履行屬地責任,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組織做好農村宅基地審批和建房規劃許可有關工作,為農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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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以戶為單位向所在村民小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書面申請。村民小組收到申請后,應提交村民小組會議討論,并將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面積、擬建房層高和面積等情況在本小組范圍內公示。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村民小組將農戶申請、村民小組會議記錄等材料交村級組織審查。
村級組織重點審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擬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莊規劃、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鄰權利人意見等。審查通過的由村級組織簽署意見,報送鎮(街)。
沒有分設村民小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請等事項已統一由村級組織辦理的,農戶直接向村級組織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公示后,由村級組織簽署意見,報送鎮(街)。
?。ǘ┩晟茖徍伺鷾蕶C制
鎮(街)要建立一個窗口對外受理、多部門內部聯動運行的農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聯審聯辦制度,為農民群眾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公布辦理流程、責任清單和相關要件,明確農業農村、規劃和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在材料審核、現場勘查等各環節的工作職責和辦理期限。
鎮(街)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后,要及時組織農業農村、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和地類等。
在審批工作中,鎮(街)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積標準、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是否經過村組審核公示等,并綜合各有關部門意見提出審批建議。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審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在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可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規劃許可。
涉及林業、水利、電力等相關部門的,需提供相關材料或批準文件。
根據各部門聯審結果,由鎮(街)對農民宅基地申請進行審批,出具《農村宅基地批準書》。鼓勵將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由鎮(街)一并發放,并以適當方式公開。
鎮(街)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審批管理臺賬,有關資料歸檔留存,每月月末將審批情況報區級農業農村、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備案。
(三)嚴格用地建房全過程管理
全面落實“三到場”要求。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后,鎮(街)要及時組織農業農村、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和地類等。
經批準用地建房的農戶,應當在開工前向鎮(街)或授權的牽頭部門申請劃定宅基地用地范圍,鎮(街)及時組織農業農村、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到現場進行開工查驗,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確定建房位置。
農戶建房完工后,鎮(街)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實地檢查農戶是否按照批準面積、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準面積和規劃要求建設住房,并出具《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
通過驗收的農戶,可以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六、完善宅基地流轉行為
農村村民宅基地應依法自愿有償流轉,宅基地流轉雙方要依法簽訂合同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到鎮(街)宅基地管理部門備案。鼓勵農村村民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轉讓宅基地,轉讓合同生效后,應及時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手續。要依法保護農民合法權益,不得以各種名義違背農民意愿強制流轉宅基地和強迫農民“上樓”,不得違法收回農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
嚴禁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嚴禁借流轉之名違法違規圈占、買賣宅基地。
七、建立宅基地統計調查制度
建立開展宅基地常規統計和調查制度,鎮(街)要結合國土調查、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等工作,推動建立農村宅基地統計和調查制度,加快開展宅基地和農房利用現狀調查統計工作,全面摸清宅基地規模、布局和利用情況。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礎信息數據庫和管理信息系統,推進宅基地申請、審批、流轉、退出、違法用地查處、糾紛調處仲裁等信息化管理。
八、積極穩妥開展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
在充分保障農民宅基地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發展休閑農業、鄉村旅游,餐飲民宿、文化體驗、電子商務、農產品冷鏈、農產品初加工、農產品倉儲等新產業、新業態,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采取自營、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種方式盤活利用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支持返鄉人員依托自有和閑置住宅發展鄉村產業項目、引導有實力、有意愿、有責任的企業有序參與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工作。鼓勵采取整理、復墾、復綠等方式,積極穩妥開展閑置宅基地整治,為農民建房、鄉村建設事業發展提供土地要素保障,并確保整治收益優先用于本村農業農村發展。城鎮居民、工商資本等租賃農房居住或開展經營的,要嚴格遵守合同法的規定,農村住宅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合同到期后,雙方可以另行約定。
九、加大宅基地法律法規政策宣傳
鎮(街)要組織開展農村宅基地方面法律法規政策宣傳教育活動、廣泛宣傳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提高干部群眾遵守法律法規的意識,增強依法管地用地、集約用地和保護耕地的自覺性。通過鎮(街)、村公開欄等平臺進行廣泛宣傳,提高廣大村民對政策的知悉程度。
十、工作要求
(一)優化細化工作有關流程。各鎮(街)要優化細化審批工作程序和辦事指南,要對現行宅基地審批和建房規劃許可辦事指南、申請表單、申報材料清單等進行梳理。
(二)嚴肅工作紀律。堅決杜絕推諉扯皮和不作為、亂作為的現象,防止出現工作“斷層”“斷檔”。對工作不力、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要依法嚴肅追責。各鎮(街)要明確職責,加強力量,抓好工作的落實。
十一、其他
1.本意見如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的,以上級規定為準。
2.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3.本意見由綠園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